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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软件企业对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发改委审批要求

    2024-11-28 08:32:02 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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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传统路径-ODI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地方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发改委”)、商务部及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分别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并在完成发改委和商委核准或备案后在注册地银行直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由银行(根据发改委核准/备案通知书所载的项目投资额/中方投资额)相应授予资金出境额度。投资主体在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没有先后顺序,申报通常基于公司属性及属地原则,以下是发改委、商务部门各自审批层级、要求的总结:

    交易架构方面,投资主体通常会就拟议投资项目在境内和/或境外设立一家或多家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再通过SPV间接完成对境外终目的地标的公司和/或项目的投资。通过搭建SPV,投资主体通常期望实现以下目的:(1)将SPV作为投资平台(尤其是存在境内或者境外共同投资人的情况),(2)税务筹划,包括利用SPV注册地税收政策达到合理避税/减税效果,(3)增加投资项目的灵活性,包括利用SPV作为融资主体、后续退出和转让便利等。

    哪些人群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1.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①中国企业创始人

    ②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③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2.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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